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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榉园学校教职工违反师德和相关规定“一票否决”制度

发表时间:2021-09-10 访问量 #666666阅读次数:311

制度宗旨

为指导教职工了解青岛榉园学校(下称“学校”)的行为规范,明确教职工在职期间的违纪行为惩处标准及措施等,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关系的教职工。其中,与学校建立用工关系的教职工,包括实习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

三、行为规范

为了建设一支敬业爱生、品德高尚、业务精良,能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学习性、创新性的教师队伍。按照民办学校特有的性质,特规定如下教师行为规范:

1. 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病假须认真登记。

2. 严格按课表上课,不随意调课或上其他课。按课程标准的要求指导教学,认真备课,按时上课。

3. 教师布置的作业须及时批改,不允许作业只布置不批改。

4. 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和研究,面向全体学生,教学手段多样化。提高四十分钟效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 耐心细致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记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强化安全意识。课间活动、做操、放学及学生集体活动,班主任必须跟随,否则,发生问题由该班主任负责。

6. 课堂上发生事故,由任课教师负责。对重大活动如游园、看电影、参观等,所有教师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或中途早退。

7. 加强教师修养。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衣着大方、行为文明,严禁以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包括罚站、罚抄、罚跑、罚款、逐出教室,辱骂讽刺学生、随意停止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8. 严禁校外代课、培训,或实施为校外培训机构拉生源的行为。

9. 严禁向学生或家长乱收费、收受礼品,严禁滥定复习资料。

10.团结协作,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11.不在办公室聊天、吃零食、干私活,认真做好办公室值日工作。

12.积极认真地完成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依法执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13.教师在上课铃响前2分钟,到任课班级门前候课,注视学生有秩序地进入教室或教学场地。

14.任课教师应在课前调试好电教设备,并携带教科书、教案、教具等材料进入课堂。

15.任课教师要严格把握上课时问,准时上下课,做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6.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准随意调课或缺课,因公、私事请假者应提前将课调好,事后自行补课,不补课者按未完成工作任务处理。

17.除教学需要外,上课时间不得看手机pad等电子设备

18.上课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以致课堂秩序混乱或学生无人看管的情形出现。

19.任课教师应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学具,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开发学生的智力,提高教学效果。

20.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习困难学生应给予特别关注。

21.优化教学过程,密切结合教学内容,渗透德育教育,思路清晰,板书工整简明,并随时接受学校领导进教室听课。

四、惩处方式及处分期

惩处旨在对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行为进行惩戒。对教职工的惩处方式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及取消荣誉、晋升、加薪等待遇,惩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其中:

(一)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警告

对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教职工本人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

2.通报批评

对一般违纪行为,可给予通报批评(面向全体教职工),处分期12个月。

3.解除劳动合同

对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与受惩处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是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对教职工的绩效工资进行对应比例核减。

(三)取消相关待遇

    教职工被予以惩处后,学校将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降级考核、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惩处措施的适用

    教职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具体惩处措施适用如下:

1.教职工在惩处的处分期内再次出现较轻或同一等级违纪行为的,学校有权给予其更重一级的惩处措施。例如,教职工正处于通报批评处分期内,如再次出现轻微违纪或一般违纪行为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可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3.在教职工出现违纪行为后,学校有权根据其悔过态度、事后的工作表现等降级惩处;

4.处分期内,受惩处人不享受晋职、晋级、加薪和其他待遇;

5.教职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在受理教职工申述后将及时反馈。

六、违纪行为与惩处标准

(一)轻微违纪行为及惩处标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轻微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警告处分,核减绩效工资的1%至20%,师德考核为 B档,当学期末不予“师德标兵”称号,取消优秀年级组评选资格,当学年度教职工考核不予“优秀”等级:

1.教育教学、管理手段简单粗暴的;

2.因不负责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或学校与他人财物受损情况的;

3.言论不当对学校或其余师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与家长沟通过程中存在态度蛮横或敷衍应付的;

5.因教职工个人原因对校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于已出现的较为轻微的教学或管理问题再次出现;

7.出现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看手机疏于执教的;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脱岗、离岗的;

1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造成学生无人看管的;

11.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备注:经警告仍未改正或在警告处分期内再次出现同类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一般违纪行为及惩处标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一般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核减绩效工资的20%至60%,师德考核为 C档,当学期末不予“师德标兵”称号,取消优秀年级组评选资格,当学年度考核予“不合格”等级,取消年终福利:

1.大声呵斥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罚站、罚抄、罚跑、逐出教室等,禁止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等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3.言论不当对学校或其余师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转交家长代为完成的;

5.个人原因对校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出现安全事故知情不报、故意瞒报,给学校、学生或家长造成较重危害的;

7.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或为校外培训机构拉生源的;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备注:经通报批评仍未改正或在通报批评处分期内再次出现同类或本条第(一)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纪行为及惩处标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核减绩效工资的60%至100%,不享受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及福利待遇等: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的;

3.课外有偿补课的;

4.收受家长礼品礼金,或向家长推销教辅材料、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弄虚作假的;

6.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7.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七、附则

1.本制度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

2.在本制度实施前与本制度规定内容有冲突者,以本制度内容为准;

3.本制度经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并与职工代表自愿平等协商确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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