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宗旨
为指导教职工了解青岛榉园学校(下称“学校”)的行为规范,明确教职工在职期间的违纪行为惩处标准及措施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关系的教职工。其中,与学校建立用工关系的教职工,包括实习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
三、教学行为规范
为了建设一支敬业爱生、品德高尚、业务精良,能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学习性、创新性的教师队伍。按照民办学校特有的性质,特规定如下教师行为规范:
1. 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病假须认真登记。
2. 严格按课表上课,不随意调课或上其他课。按课程标准的要求指导教学,认真备课,按时上课。
3. 教师布置的作业须及时批改,不允许作业只布置不批改。
4. 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和研究,面向全体学生,教学手段多样化。提高四十分钟效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 耐心细致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记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强化安全意识。课间活动、做操、放学及学生集体活动,班主任必须跟随,否则,发生问题由该班主任负责。
6. 课堂上发生事故,由任课教师负责。对重大活动如游园、看电影、参观等,所有教师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或中途早退。
7. 加强教师修养。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衣着大方、行为文明,严禁以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包括罚站、罚抄、罚跑、罚款、逐出教室,辱骂讽刺学生、随意停止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8. 严禁校外代课、培训,或实施为校外培训机构拉生源的行为。
9. 严禁向学生或家长乱收费、收受礼品,严禁滥定复习资料。
10.团结协作,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11.不在办公室聊天、吃零食、干私活,认真做好办公室值日工作。
12.积极认真地完成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依法执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13.教师在上课铃响前2分钟,到任课班级门前候课,注视学生有秩序地进入教室或教学场地。
14.任课教师应在课前调试好电教设备,并携带教科书、教案、教具等材料进入课堂。
15.任课教师要严格把握上课时问,准时上下课,做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6.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准随意调课或缺课,因公、私事请假者应提前将课调好,事后自行补课,不补课者按未完成工作任务处理。
17.除教学需要外,上课时间不得看手机、pad等电子设备。
18.上课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以致课堂秩序混乱或学生无人看管的情形出现。
19.任课教师应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学具,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开发学生的智力,提高教学效果。
20.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习困难学生应给予特别关注。
21.优化教学过程,密切结合教学内容,渗透德育教育,思路清晰,板书工整简明,并随时接受学校领导进教室听课。
四、惩处方式及处分期
惩处旨在对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行为进行惩戒。对教职工的惩处方式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及取消荣誉、晋升、加薪等待遇,惩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其中:
(一)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警告
对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教职工本人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
2.通报批评
对一般违纪行为,可给予通报批评(面向全体教职工),处分期12个月。
3.解除劳动合同
对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与受惩处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是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对教职工的绩效工资进行对应比例核减。
(三)取消相关待遇
教职工被予以惩处后,学校将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降级考核、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惩处措施的适用
教职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具体惩处措施适用如下:
1.教职工在惩处的处分期内再次出现较轻或同一等级违纪行为的,学校有权给予其更重一级的惩处措施。例如,教职工正处于通报批评处分期内,如再次出现轻微违纪或一般违纪行为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可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3.在教职工出现违纪行为后,学校有权根据其悔过态度、事后的工作表现等降级惩处;
4.处分期内,受惩处人不享受晋职、晋级、加薪和其他待遇;
5.教职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学校在受理教职工申述后将及时反馈。
六、违纪行为与惩处标准
(一)轻微违纪行为及惩处标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轻微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警告处分,核减绩效工资的1%至20%,师德考核为 B档,当学期末不予“师德标兵”称号,取消优秀年级组评选资格,当学年度教职工考核不予“优秀”等级:
1.教育教学、管理手段简单粗暴的;
2.因不负责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或学校与他人财物受损情况的;
3.言论不当对学校或其余师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与家长沟通过程中存在态度蛮横或敷衍应付的;
5.因教职工个人原因对校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于已出现的较为轻微的教学或管理问题再次出现的;
7.出现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看手机疏于执教的;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脱岗、离岗的;
10.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造成学生无人看管的;
11.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备注:经警告仍未改正或在警告处分期内再次出现同类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一般违纪行为及惩处标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一般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核减绩效工资的20%至60%,师德考核为 C档,当学期末不予“师德标兵”称号,取消优秀年级组评选资格,当学年度考核予“不合格”等级,取消年终福利:
1.大声呵斥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罚站、罚抄、罚跑、逐出教室等,禁止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等存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3.言论不当对学校或其余师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转交家长代为完成的;
5.个人原因对校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出现安全事故知情不报、故意瞒报,给学校、学生或家长造成较重危害的;
7.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或为校外培训机构拉生源的;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备注:经通报批评仍未改正或在通报批评处分期内再次出现同类或本条第(一)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违纪行为及惩处标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核减绩效工资的60%至100%,不享受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及福利待遇等: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的;
3.课外有偿补课的;
4.收受家长礼品礼金,或向家长推销教辅材料、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弄虚作假的;
6.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7.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七、附则
1.本制度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
2.在本制度实施前与本制度规定内容有冲突者,以本制度内容为准;
3.本制度经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并与职工代表自愿平等协商确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