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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廉政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8-03 访问量 #666666阅读次数:399

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委厅机关、直属单位所有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承诺时间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完成,新任副处级以上的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承诺内容
    详见《廉政承诺书》。
    四、承诺方式
    签订承诺书,由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一式三份,交委厅分管领导、教育纪工委各一份,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
    五、承诺监督
    承诺人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年度述职述廉时,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领导干部实行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请各位副处以上干部于4月底前将本人签名的承诺书分别报委厅分管领导和省教育纪工委各一份。

附件:廉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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